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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MC认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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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产地︰德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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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品描述

电磁兼容指令EMC(2004/106/EC)

将于2007年7月实施

新EMC指令2004/106/EC已于2004年12月正式发表。其内容和2004年3月发表的EMC指令提案相同。

从2007年1月开始,欧共体国家将新的EMC指令作为其国家的规范,新的指令将在2007年7月开始实施。

从2009年7月开始新指令将被强制实施,只有符合新指令的产品才能被允许在欧共体国家中销售。

新EMC指令的变更要点

描述

变更概要

覆盖范围除外

(1.3)

新指令不适用于被R&TTE指令所覆盖的设备、飞机和飞行器上所使用的设备。新指令也不适用于不产生EMC妨害和不受EMC影响的设备。

定义(2.1)

明确了设备"equipment", 器械"apparatus"和固定装置"fixed installations"的定义。

新范围内(2.2)

新指令的范围包括最终用户所组装的部件和周边设备(删除了"包含电缆连接的设备"的提法)

展示/示范(4.3)

明确用于展示的产品,如不产生EMC骚扰的话可以不需要符合该指令。

协调标准(6)

协调标准的地位予以明确。(推定的EMC指令的协调标准不是强制的。)

市场监督

所有产品要明确标注产品识别号(序列号等)、制造者(和其代表者)、地址等信息。

EMC评价的信息(9.3,附则1)

为EMC所采取的措施因应被明确,并在EMC评估资料中予以明示
非住宅环境设备(9.4)

非住宅环境的设备应明确标明其使用限制。

禁止流通(11)

从市场上召回产品或禁止出货等情况应及时告知相关方。

通报机构NB(12,附件3、6)

认定机构在新指令中改称通报机构。制造者可自愿选择通报机构。

固定设备(13,附件1)

固定设备在本指令的范围内,但有特殊的管理方式。对指令的符合程度进行评价时,需要有技术背景。

符合性评价程序(附件2、3)

制造商可选择内部生产管理或通告机构参与。

文件保管(附件2)

新指令要求符合性宣言和符合性评价程序的文件需要保存10年以上。现行的EMC指令只要求保存符合性宣言(Doc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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