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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磁兼容指令EMC(2004/106/EC)
將於2007年7月實施
新EMC指令2004/106/EC已於2004年12月正式發表。其內容和2004年3月發表的EMC指令提案相同。
從2007年1月開始,歐共體國家將新的EMC指令作為其國家的規範,新的指令將在2007年7月開始實施。
從2009年7月開始新指令將被強制實施,只有符合新指令的產品才能被允許在歐共體國家中銷售。
新EMC指令的變更要點
描述
變更概要
覆蓋範圍除外
(1.3)
新指令不適用於被R&TTE指令所覆蓋的設備、飛機和飛行器上所使用的設備。新指令也不適用於不產生EMC妨害和不受EMC影響的設備。
定義(2.1)
明確了設備"equipment", 器械"apparatus"和固定裝置"fixed installations"的定義。
新範圍內(2.2)
新指令的範圍包括最終用戶所組裝的部件和週邊設備(刪除了"包含電纜連接的設備"的提法)
展示/示範(4.3)
明確用於展示的產品,如不產生EMC騷擾的話可以不需要符合該指令。
協調標準(6)
協調標準的地位予以明確。(推定的EMC指令的協調標準不是強制的。)
市場監督
所有產品要明確標註產品識別號(序列號等)、製造者(和其代表者)、地址等信息。
EMC評價的信息(9.3,附則1)
為EMC所採取的措施因應被明確,並在EMC評估資料中予以明示
非住宅環境設備(9.4)
非住宅環境的設備應明確標明其使用限制。
禁止流通(11)
從市場上召回產品或禁止出貨等情況應及時告知相關方。
通報機構NB(12,附件3、6)
認定機構在新指令中改稱通報機構。製造者可自願選擇通報機構。
固定設備(13,附件1)
固定設備在本指令的範圍內,但有特殊的管理方式。對指令的符合程度進行評價時,需要有技術背景。
符合性評價程序(附件2、3)
製造商可選擇內部生產管理或通告機構參與。
文件保管(附件2)
新指令要求符合性宣言和符合性評價程序的文件需要保存10年以上。現行的EMC指令只要求保存符合性宣言(Doc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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